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回避申请书
12 11 2006年申请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现申请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回避本案的审理,理由如下:
(一)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实体审判中,有许多明显荒谬错误的判定(理由详见方是民2006年8月11日民事上诉状),作出如此荒唐判决的法官,要么是文化水平低劣,要么是有意枉法裁判。从武汉法院对吕瑛的宣传中可得知吕瑛的业务水平属于该院先进,则可推断出是吕瑛有意枉法裁判。
因此,本人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认为本案现任审判长吕瑛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正作为受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对吕瑛提出刑事控告。
显然,由被控告人担任审理控告人民事案件的法官,是不适宜的。
若你院执意让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人继续审理本案,只会给公众、媒体增加笑料、谈资。
(二)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在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开庭前审判活动中,亦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我2005年11月4日《管辖异议书》、2005年12月31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等),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通过撰写并公开诉讼文书等形式多次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提出了严正的批评。
总之,本人早已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等审判人员提出了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申诉控告者与被指控犯罪的人、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吕瑛、范正霜、郑小红作为早被被告方批评、质疑的人士,特别是吕瑛作为被当事人指控为犯罪的人士,不宜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